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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 2017-08-23 13:19:15 点击次数: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0 11:39:45 点击次数: 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院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质量观,遵循教学规律,以实现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质量为目的,开展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对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导,促进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定位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有组织、有建制、有制度,有任务、有责任学校日常工作,它主要对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有影响的环节、内容进行全方位督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全过程地进行质量督导。实际上包括对管理质量、服务质量、教与学的质量、教学建设质量进行督导。及时总结反馈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的问题,对问题提出改进、解决的方法或建议;同时对人才培养、教学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专题研究,为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或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督评办)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同教务处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全院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六条 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聘任

     第七条 督评办是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性机构。

     第八条 经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决定,聘任教学督导员3—5名。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学督导员,逐步形成院系(部)二级教学督导体系。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原则上聘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离退休教师。

     第十条  督导员的选聘

     1、由督评办提名,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聘任。

     2、督导员聘期一年,可连续聘任。

     3、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等进行随堂听课检查、指导,并认真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记录表》。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听课后应进行评课,并与被听课教师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三条  每学期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总结,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问题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第十五条  针对教学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是要参与学生投诉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评估以及任课教师自己提出请督导室评估的课程。

     第十七条  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参与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师评学的组织和实施。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师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 督评办每月召开1次教学督导员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校园网及时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九条  督评办每学期出版一期《教学督导简报》,上报学院领导及分发到各系部、教研室,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处理学院领导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学院给予相应工作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给予优秀教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颁发聘书和教学督导员证。教学督导员须挂牌督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督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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